7·8保險公眾宣傳日:“不可抗辯條款”你必須了解!
金山網(wǎng)訊 保險公司拒賠一直被消費者詬病,但實際上只要滿足了理賠條件保險公司都會快速審核進行理賠的。編者在過去的文章中也強調(diào)過一定要在投保時將健康告知如實填寫以免在理賠時因隱瞞疾病史等情況被拒賠,但事實上,如果投保單生效滿兩年,只要投保時非是有意隱瞞健康狀況,出險后仍可獲賠。
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一條被加入保險條款中,被稱為“不可抗辯條款”。即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如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等),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簡而言之就是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能用投保時隱瞞病史等理由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或是拒賠。
保戶可翻看自己手頭的產(chǎn)品條款進行確認,“不可抗辯條款”通常列在條款中“其他事項”中第二項“本公司合同解除權(quán)的限制”,內(nèi)容為:“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 惠及消費者
不可抗辯條款的設(shè)定確實對保險公司來說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貼近于實質(zhì)公平。消費者在投保時很可能已存在病癥但并未確診,或在購買時就被工作疏忽的銷售人員代為填寫健康告知,考慮到保險銷售前端風險的存在,并約束保險人不能濫用解約權(quán)利,不可抗辯條款為消費者爭取了應有的保障。
不可抗辯條款 也并非全都適用
不可抗辯條款雖是消費者的“尚方寶劍“,但我們都知道,這種終極秘密武器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拔出來的。如在投保前已確診存在健康隱患卻仍未據(jù)實告知,那就存在騙保嫌疑了。
日前保險業(yè)內(nèi)傳播廣泛的“福建客戶騙保100萬香港重疾險保險”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該客戶分別在08年、11年確診疾病,11年3月更因高甘油脂血癥住院治療,其于11年8月投保香港重疾險時并未將此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賠。
由于個別銷售人員專業(yè)度不高,且消費者風險意識不足,在填寫投保單時,默認大病才報,小病不報,但在實踐中證明很多大病的引起最開始都只表現(xiàn)為小病癥狀,保險公司需要綜合消費者健康狀況做風險評估。
投保單的健康告知欄目設(shè)計的還比較人性化,多為“是”與“否”的選擇題,需要填寫的僅為過去住院病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同類型產(chǎn)品而已,花費的時間并不多,高考的時候多少都檢查下卷子,遇到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guān)的東西為何要輕描淡寫帶過不是?
若是真有意“騙保”,那么,不可抗辯條款并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chǔ)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保險公司則可無視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責任編輯:張允